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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推进2014年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4/5/30 9:32:0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各州(市)供销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服务农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夯实供销合作社发展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为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的有关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发展合作社立社的理念和工作要求,现就切实做好2014年合作社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2014年省社工作要点和全省供销合作社主任工作会议的要求,全年发展农民合作社600个,城镇消费合作社100个,提升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300个,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25个,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300个。

二、工作重点

(一)发展农民合作社。要继续加大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力度,积极引导农民群众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提高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和增收能力。

(二)发展城镇消费合作社。要创新城镇消费合作社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2014年各州(市)供销合作社要在总结去年发展城市消费合作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消费合作社发展的方式方法,重点在合理布局、拓宽载体、消费产品定位、服务内容和方式上下功夫。发展载体上可依托社有企业和引进龙头企业等形式联合创办,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消费合作社也可以与农民合作社、县级配送中心、乡(镇)中心超市、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建立购销关系,根据居民不同需求不断拓展服务产品和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三)提升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的重点是在巩固提升上下功夫。一是指导其完善组织结构;二是不断拓展新的服务领域;三是探索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服务相结合的方法途径。着力围绕解决农村公共设施管理者缺位的问题积极承担管理服务。各州(市)供销合作社要对照云供合指〔201323号文件提出的发展方式、组织形式,督促指导各县级供销合作社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创新发展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的方式方法,依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站、乡(镇)水利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载体发展。结合建设“美丽乡村”活动、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试点,积极参与公益性服务和公共管理涉及的相关工作开展服务及合作社的正常运转。每季度至少要开展2次以上活动,并将开展活动的影像资料或会议纪录保存归档。

(四)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要加大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的力度,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同时,引导合作社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资产联合为手段,开展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间跨区域、多领域、多方式的合作,推进劳动、技术、产品、资本等方面的联合与合作。要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和贷款担保等业务,解决合作社共同需要和单个合作社无力竞争的难题。要进一步提高合作社组织化水平,力争做优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民主管理健全、分配制度规范、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建设工作,要按照《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云工商企管字〔201015号)的要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其成员不得低于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要按照《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云供合指〔20116号)的要求,扎实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商标品牌,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国家质量认证等工作,主要产品至少要获得QS、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其中的一项;要增强供销合作社对农民合作社的控制力,对在乡镇的示范社可加挂基层供销社的牌匾。

三、工作要求

(一)如实申报

1.完成农民合作社、城镇消费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工作的,分别填写《云南省供销合作系统发展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附件1)、《云南省供销合作社2014年发展城镇消费合作社汇总表》(附件2)、《云南省供销合作社2014年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汇总表》(附件4);提升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的,将开展活动的影像资料或会议记录(复印件)连同《云南省供销合作社2014年发展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汇总表》(附件3)装订成册,并由州(市)供销合作社审核认定,统一汇总上报。

2.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行申报制,申报数量以省社下达的指标数为限,原则上从2011年、2012年、2013年开展规范管理工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择优申报。农民合作社名称必须与统计联网直报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相一致。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应填写《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5)和《2014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附件6),并由州(市)供销合作社审核认定,统一汇总上报。

以上申报的相关材料(含电子版)于2014731日前上报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

(二)检查验收

省供销合作社将组织各州(市)供销合作社分管业务的领导或业务科长组成检查组于9月对各地推进2014年合作社建设情况进行交叉检查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17月底以前,各州(市)供销合作社完成农民合作社、城镇消费合作社、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汇总上报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

29月底以前,省供销合作社将组织实地检查验收工作,具体检查验收时间、办法及标准另行通知。

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推进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要加大与财政、商务、国土、工商、税务、农业、质检、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在登记、税收、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资金互助等方面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国家“新网工程”、省级“乡村流通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发展较好的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要把各级财政给予合作社的扶持资金,通过“以补代股”方式参与对合作社的管理,以增强控制力,提升服务能力。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联系人:刘运发,电话:0871-63661201,邮箱:yncoophzc@126.com

 

附件:

1.云南省供销合作系统发展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2.云南省供销合作社2014年发展城镇消费合作社汇总表

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2014年发展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汇总表

4.云南省供销合作社2014年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汇总表

5.云南省供销合作社_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6.2014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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