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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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时间:2011/4/14 9:57:00|点击数:
云南供销合作社历史沿革
 
云南合作社始于1927年昆明市群益消费合作社的成立。1938年旧政府成立了合作事业管理机构。云南供销合作社始建于1950年初,以后逐步发展壮大。期间,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时期和1983年与国营商业三合三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体制改革,云南供销合作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一、省级供销合作社
    1950年3月,昆明市军管会接管旧政府的'云南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及其财产。5月,成立'云南省合作总社筹备处',即以昆明为重点整顿和建立消费、手工业、汽车运输等合作社。12月11日,按照西南第一次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下发《关于有重点的组织农村合作社的指示》,开始在昆明市的官渡区、宜良、玉溪、曲靖等县农村试办供销合作社。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通知,省合作总社筹备处改为昆明市合作总社,划归昆明市政府领导。
1951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省人民政府合作事业指导处,负责全省合作事业的发展工作。
1952年10月,省合作事业指导处撤消,成立云南省合作社联合社筹委会。
1954年7月,召开全省第一届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云南省合作社联合社,选举产生了理事会(19人)、监事会(9人)。11月,根据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实行城乡分工的原则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指示,云南省合作社联合社更名为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主要任务是为农村社员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同时对农村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省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厅、服务厅合并成立云南省商业厅。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调整为全民所有制,这是第一次国合商业合并。
1961年8月,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从省商业厅分出后恢复成立,集体所有制性质重新恢复。省供销合作社推销经理部随着业务的扩大,分别成立农资、土产、副食、废品、经济作物、日杂等经理部。
1968年8月,省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移交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财贸组领导管理,1971年1月至1975年8月,省供销合作社的工作划归省商业局,省供销合作社所属公司(经理部)由省商业局负责管理。这是第二次国合商业合并。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再次调整为全民所有制。
1975年8月,省供销合作社恢复成立,原所属公司同时划归省供销合作社管理,但所有制性质不明确。
1983年6月至1986年8月,参照国务院的做法,省供销合作社与省商业厅`省粮食厅合并成立省商业厅,省供销合作社所属各专业公司未合并,这是第三次国合商业合并。
1986年8月,省供销合作社从省商业厅分出并恢复成立。
1988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89年3月召开全省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根据社章规定,第三届第一次社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了社务委员会领导成员。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正式成立至今。
二、州(市)级供销合作社
1951年8月,根据省政府《关于有重点的进行农村合作社工作的指示》,各地(专)、州、市陆续成立合作科负责本地区合作社的组织筹建工作。
1952年8月,省合作社联合社筹委会成立后,各地(专)、州、市合作科改为合作办事处,为省联社的派出机构,没有设立直属业务机构。
1956年以后,各地(专)、州、市合作办事处随着购销业务的扩大,逐步建立了农产品采购和工业品供应经理部等直属业务机构。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各专区合作办事处先后并入专区商业局,原业务经营机构保留归商业局管理。
1961年8月,省供销合作社恢复成立后,各专区(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重新恢复成立合作办事处。
"文革"期间,各地、州、市合作办事处基本保留。1975年7月省供销合作社恢复成立后,各地、州、市合作办事处改为供销合作社,所属业务经理部也先后改为专业公司。
1983年6月,省供销合作社与省商业厅、省粮食厅合并成立商业厅后,部分地、州、市相继合并成立新的商业局,为时不久又陆续分设。
1989年3月以后,各地、州、市供销合作社陆续成立了联合社至今。
三、县(区、市)级供销合作社
1950年根据省委"重点试办、稳步前进"的建社方针和省政府《关于有重点地组织农村合作社工作的指示》,先后在土地改革县成立了县合作社联合社筹备处。
1951年9月,官渡区、个旧、宜良、玉溪、曲靖等试点县成立合作社。
1952年1月,省委提出“有领导的、有计划的、大量的、加速地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方针,各县先后组建成立合作社联合社(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除外)。
1954年11月,随着国合商业分工,各县合作社联合社更名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1956年,开始在边疆县开展建社试点工作。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县供销合作社与县商业局合并,集体所有制调整为全民所有制。
1961年8月以后,除边疆民贸地区外,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陆续恢复,直属业务机构也相应建立,集体所有制性质再次被确认。
1965年,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执行国营商业财务管理制度。
1966年至1975年8月,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又一次与国营商业合并。
1975年8月以后,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恢复成立,其直属的业务经理部相继改为专业公司。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中要求“县供销社改为县联社,作为基层社的经济联合实体,是合作商业”。各县供销合作社召开全社代表大会,成立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为基层供销社的联合体,同时,理顺了县联社理事会与直属企业等的关系。
四、基层供销合作社
1950年9月,禄劝县丽山乡农民办起了新中国成立后云南农村的第一个供销合作社,为农民推销农副产品和供应日用工业品。同年12月,省政府《关于有重点的组织农村合作社的指示》文件下发后,省合作干部培训班实习工作队开始在官渡区、玉溪、宜良、曲靖等县试办农村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建立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资本由社员入股,每股暂定为2~4元。建社根据行政区划兼顾经济区划的原则设置。为加强农村购销工作,在村寨还设有分销店(购销店)、代销店等。以后,基层供销社的建立发展迅速。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社改为中心商店或人民公社的供销部(社),为全民所有制,按行政区划设置。
1961年8月,供销社恢复成立后,重新调整了基层社的设置,除31个边疆民贸县保留中心商店建制外,内地各县一般都按集镇设置基层社,分销店改为购销店。
1965年8月,为了帮助生产队开展多种经营,省供销合作社下发通知,要求每一个行政区设立一个基层社,增设购销店。
"文革"期间,基层供销社的集体所有制改为全民所有制,没有撤并。1969年7月开始推行"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使供销社的民主管理制度受到干扰,影响了供销社工作的正常开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纠正。
1982年以后,经过改革商品流通体制、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五个突破"(农民入股、劳动人事制度、经营范围、内部分配、价格管理有所突破)、"六个发展"(发展系列化服务、横向联合、农副产品加工、多种经营方式、农村商业网点、科技教育)、"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等阶段性改革,总的要求是从下而上地进行"官办"改"民办"、"全民'改"集体",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各地基层社通过清理社员股金、落实股权、补发红利、扩股集资、召开社员大会、选举领导班子等,恢复供销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增加了民办因素。
1995年2月以后,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开展了围绕当地主导产业领办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扭亏增盈等项改革,增强了基层供销社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