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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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023年8月29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3/8/31 16:25:47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023年8月29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五次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省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三农”工作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

  第五条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的双线运行机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切实在促进乡村振兴和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七条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为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州(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合作社)是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八条  省供销合作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省供销合作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服务、监督、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等职责。

  省供销合作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九条  省供销合作社资产属于集体所有。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省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和出资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省供销合作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条  省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倡议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杂用品、土特产品、棉麻制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规范、密切成员社关系,促进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引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养老幼教、文体娱乐、休闲观光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七)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八)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九)主管省供销合作社直属教育、培训和科研单位,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十)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一)对相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提供服务,形成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的格局;

  (十二)组织全省供销合作社和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开展与省外供销合作社、有关国家(地区)合作社的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三)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一条  凡承认省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我省州(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均可申请加入省供销合作社,经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成员社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资产处置应当征求省供销合作社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推荐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省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省供销合作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省供销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省供销合作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省供销合作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省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省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省供销合作社章程;

  (二)执行省供销合作社决议;

  (三)向省供销合作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省供销合作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省供销合作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省供销合作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省供销合作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省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九)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四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省委决定,省供销合作社设立党组,接受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各成员社依规定设立党组(党委)或其他党组织;省供销合作社机关及成员社纪检部门的设立和设立方式,按省纪委省监委和各级纪委监委的安排执行。

  第十六条  省供销合作社党组和成员社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省供销合作社和成员社的重大事项,支持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加强对委派到出资企业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省供销合作社和成员社纪检部门是党内监督专责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理事会中的党员落实党组织决定,协助党组(党委)和其他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八条  省供销合作社和成员社根据工作实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五章  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省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  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省供销合作社章程;

  (五)选举产生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产生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

  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决定。一般分社员代表、职工代表、联合社代表三类,三者比例原则为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二条  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召集。

  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召开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提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四条  省供销合作社成员社向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召开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召开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省供销合作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省供销合作社重要工作,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省供销合作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任免手续。

  省供销合作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省供销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省供销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省供销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省供销合作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省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省供销合作社对社有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定期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主任会议,研究安排有关工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省供销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省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设监事会办公室,为监事会办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我省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七)依法依规负责省本级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八)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监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部门监事。部门监事成员单位报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部门监事人选由有关单位推荐,其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成员社监事和省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理机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任免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定期不定期召开监事会主任会议,研究安排有关工作。

  第八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条  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发展、壮大社有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省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包括省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出资社有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四十一条  省供销合作社可设立全资和控股性质的集团公司,管理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探索打造实力经营业务板块,统筹发展纵向整合、上下贯通和横向联合、左右联动的企业集群。

  省供销合作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监管、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十二条  省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省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要按照为农服务和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改革发展方式,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实现良性经济运行,增强企业综合实力,更好服务“三农”发展。

  第四十四条  省供销合作社按省委、省人民政府要求兴办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五条  省供销合作社要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作,引导强化行业自律,帮助反映行业诉求,鼓励承接政府委托职能,推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增强服务功能和发展效能。

  第九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六条  省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省供销合作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云南省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八条  省供销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中央、省级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和其他政策性扶持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省供销合作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进步。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运营和管理办法,由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和省拨入省供销合作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省供销合作社争取的中央、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下级社。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收益,由省供销合作社管理使用。

  第五十条  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社有企业经营业务拓展和对内外交流合作等。社有资产收益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决算方案由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拟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一条  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收益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且不限于: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对社有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和对外投资(含横向联合、纵向整合和参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农业实力企业的投资等);

  (二)给予成员社(单位)、省本级企事业单位生产和经营性补助或借款;

  (三)宣传供销合作事业,编撰年鉴、志书,组织重大课题研究,进行项目规划评审,提升供销合作社服务形象等;

  (四)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弥补社有企业的改革成本,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监管,救灾、捐赠、培训等公益性支出;

  (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扶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电商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

  (六)表彰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五十二条  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收益、管理、使用和预决算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五十三条  省供销合作社审计机构对省供销合作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各成员社应加强本级和所属单位的社有资产管理,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省供销合作社社址设在昆明市,英文全称是Yunnan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是YFSMC。

  第五十五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

  省供销合作社各成员社应在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等地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五十六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省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关于《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的解读

省供销社修改章程推动供销合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