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

当前位置: > 政策解读

关于《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的解读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3/9/1 10:26:01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关于《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的解读

  一、《章程》修订的必要性

  章程是供销合作社的根本制度。《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现行章程)是2018年6月6日经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四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5年来,现行章程对规范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社的组织和行为,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深化综合改革,推动改革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发挥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积极保障作用。

  章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对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建设农业强省作出安排部署,对全省供销合作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国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发挥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创新时代云南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有必要对现行章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省供销合作社高度重视章程修订工作。2023年4月,省供销合作社向省人民政府呈报召开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的请示中,明确将修改章程列为大会主要任务之一。为做好章程修改工作,省供销合作社成立章程修改组,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章程修改组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32号文件,以下简称省委32号文件),围绕明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供销合作社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将加强党的领导写入章程等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深入讨论、反复修改,广泛征求省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室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意见和建议,并征求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州(市)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建议。在认真分析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章程修订草案送审稿。经省供销合作社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党组会议审议,形成了《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经省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审议修订,并于2023年8月29日经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次章程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11号文件和省委32号文件总体要求,结合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践及下一阶段工作需要,对现行章程进行充实和完善,为新时代供销合作社加快改革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章程修订的基本原则: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将中央、省委有关要求写入章程;二是坚持大稳定与小调整相结合,可改可不改的内容暂不作修改,保持连续性和持续性;三是注重最大限度保留现行章程的科学规定,同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融进新内容、增加新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将性质地位明确为:“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第二条)

  (二)将加强党的领导写入章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再强调加强党的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为此,增加一条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第三条)

  (三)明确供销合作社工作方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三农”工作方针,增加一条规定:“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三农’工作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第四条)

  (四)进一步明确宗旨和目标。一是对标中央11号文件和省委32号文件,将宗旨表述为:“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二是进一步强调“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三是考虑到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切实在助推云南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跨越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作用”,修改为“切实在促进乡村振兴和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第五条)

  此外,对省供销合作社职能任务、监事会职责、财务和审计等表述进行完善和微调,将省供销合作社社址和英文全称及缩写的规定由总则移到附则,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文序号作了修改。

  四、修订后《章程》主要内容

  《章程》分为总则、职能和任务、成员社、党的组织、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务和审计、附则共10章、58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共9条。明确了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及属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出了明确要求。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共1条。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和任务,要指导服务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等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成员社,共4条。明确了成员社由州(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龙头企业等组成。同时,明确了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取消成员社的规定。

  第四章党的组织,共4条。明确了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设立党组(党委)或其他党组织,接受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明确了省供销合作社和成员社根据工作实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五章代表大会,共8条。明确了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大会每五年要举行一次。同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和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章理事会,共8条。明确了省供销合作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明确了理事会的职权,以及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共5条。明确了省供销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省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明确了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和监事人员组成。

  第八章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共6条。明确了省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包括省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明确了省供销合作社按省委、省政府要求兴办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明确了省供销合作社要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九章财务与审计,共8条。明确了省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省供销合作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附则,共5条。明确了省供销合作社社址设在昆明市,各成员社应在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等地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明确了《章程》经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