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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印发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1/4/1 17:35:0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云供合指〔2011〕6 号 

      

各州(市)供销合作社:

现将《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联系,联系人:刘运发,联系电话:0871-3661201

 

 

 

 

 

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开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意见》(云发〔200814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及五届二次理事会议精神,落实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大理现场推进会部署的各项工作,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经营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个体系”),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经省供销合作社研究,自2011年至2015年在全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940号、云发〔200814号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两个体系”建设的要求,立足当地的特色优势产业资源,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2011年起至2015年,用五年时间发展2500个以上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全系统每年发展50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使入社社员达到100户以上,带动社外农户400户以上,入社农户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10%以上,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100%,生产生鲜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规范化管理

1.依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做到“三证”齐全。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公场所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室内做到制度上墙,匾牌悬挂醒目、正确,资料齐备。

3.健全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做到有银行开户账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计和出纳分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4.制度健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在章程中明确与供销合作社的关系,形成紧密产权关系或指导管理关系

5.管理民主。要求做到:

1)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有出席成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做到民主决策并有完整记录。

2)选举和表决符合章程规定。在选举和表决中严格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的方式,切实做到管理民主。

3)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健全,职责明确。

4)内部产权清晰。建立社员账户,社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盈余返还等情况记录准确无误。

5)实行盈余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的比例实行盈余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6)监督制度健全。每年组织编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经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5日置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质询;监事(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社员(代表)大会;或由社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自觉接受供销合作社的财务指导和监督。

6.授权使用标识。县级供销合作社有权确定所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包装上,正确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标识。

(二)标准化生产

1. 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要通过土地集约、流转等方式,采取多渠道融资投入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促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2.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要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建立健全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统一采购和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组织参与标准化生产技能培训,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加大科技推广力度。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科研院所校开展合作,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使用新技术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科技兴社、科技兴品。

(三)品牌化建设

1.积极培育品牌。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培植自主品牌产品,实施品牌营销。

2.积极推进产品认证。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产品认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开展ISO质量认证、种养殖GAP认证和加工领域HACCP认证,加快农产品基地认证工作。

3.积极开展商标注册。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品商标申报,对有影响的产品,积极开展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对有特色的产品组织地理标志申请。

(四)市场化对接

1.开展农超合作。要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动面向市场,提高产品质量,使产品优先进入供销合作社的连锁超市和各类市场,促进农产品顺畅销售,增加农民收入。

2.开展农企合作。要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3.举办或参加产品展销会。要通过举办或参加农产品展销活动,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影响。有条件的可建设网上展示交易平台,宣传产品,扩大影响,拓展流通渠道。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州(市)供销合作社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指导。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制定规划。各州(市)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规划,提出规划发展的产业领域、数量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等。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地方政府和省供销合作社。

(三)强化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有关人员要深入基层广泛调研,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帮助指导基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扩大规模、拓展市场、提高质量、完善服务,真正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四)抓好培训。要围绕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政策)知识、合作社知识、财务知识、经济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内容,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业务人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骨干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供销合作社业务人员的指导能力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层的经营水平、业务素质。

(五)搞好申报。各地要坚持标准,统筹兼顾,择优申报,工作中要坚持自下而上推荐,入选全国“‘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优先申报。凡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认真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二),以州(市)供销合作社为单位统一上报。

(六)加强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采取申报制,工作完成后按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通过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网站公示期满方予以确认,并拨付扶持资金。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通过“以补代股”方式,参与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的管理,不断完善监督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申报。每年4月为申报月,以州(市)供销合作社为单位按要求和标准统一上报,逾期不受理。

(二)初审。每年5月为初审月,对申报文件、材料按要求和标准逐一审核后,确定初选名单。

(三)验收。每年89月为验收月,先由各州(市)供销合作社组织检查验收,再由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地检查验收。

(四)公示。根据检查验收的情况,每年9月在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网站上公示。

(五)确认。公示期满,每年10月予以确认并公布、兑现扶持资金。

(六)管理。凡入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自觉接受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上报相关财务、统计报表;接受供销合作社和其它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政策措施

(一)补助资金。省供销合作社对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各地供销合作社要从实际出发,争取相应的配套资金。

(二)项目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申报“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乡村流通工程”等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安排。林农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可争取林业部门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三)便利营销。各级供销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产品,进入供销合作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免收入场费或管理费,并尽可能给予更多的优惠和方便。

(四)争取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应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主动同财政、商务、国土、工商、税务、农业、质检、林业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

 

附件:

1.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

        2.云南省供销合作社____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3.____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