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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以案释法:工伤后出现新病症 企业是否继续担责

来源:云南法制报 时间:2024/8/30 11:39:19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在务工期间受伤,提供劳务者是否可以要求用工企业给付因伤造成的后续治疗费用?近日,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法院查明,王某受曹某雇佣,在其经营的某酒厂务工。2020年12月,王某在务工过程中被倒料机砸伤并入院治疗。双方为此先后历经4次诉讼,因治疗产生的费用及伤残等费用已给付完毕。

  然而,王某在之后又出现了癫痫症状,遂再次向双辽市人民法院郊区人民法庭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某癫痫与2020年12月于某酒厂造成的头部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长期服用抗癫痫药物治疗及定期复查,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合理支出为准,并建议王某伤情每月需要的用药费用为300元。根据鉴定意见,王某诉请某酒厂赔偿包括今后20年的后续治疗费用等合计82048元。

  根据双方庭审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王某要求某酒厂赔偿其治疗癫痫病症的实际支出以及后续治疗的合理预期费用部分予以支持,并确认某酒厂仍应按照历次生效裁判所确定的70%比例予以赔付。

  同时,鉴于王某诉请后续治疗费为期20年过长,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法院酌定暂按10年期限进行阶段性计算赔付款项,即由某酒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后续医疗费等合计45962元的70%即32173.40元。曹某主动向法庭提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受雇于曹某,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曹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对务工环境疏于管理,安全防护不到位,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劳务工作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慎被砸伤,应承担次要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务工过程中难免发生意外,为保障自身利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要注意防范风险。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保障工作环境、机器设备的安全性,还应当审慎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务工人员,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接受劳务一方要尽量为务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遵守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