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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以案释法: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规范涉企检查 减轻企业负担
来源:云南法治网 时间:2025/4/29 10:02:38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来,各地有关部门积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制度、实施、保障、协同体系建设,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积极更新理念,紧紧扭住监督这个关键环节,以强有力的纠偏纠错推动行政执法质量稳步提升。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功能,指导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高精准监督、有效监督水平,司法部遴选公布执法监督案例,从不同方面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内容、方式、措施。
案例一 企业年迎检60余次 研发平台入企检查要登记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江西某市政协调研走访时,有企业反映一年内接受各种检查60余次,与其在外地的企业4年仅接受过2次抽查相比,明显不合理。
该市政协就此问题形成专题协商建议案提交市政府,市政府将建议案转市司法局调查核实,该局依法开展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该市司法局联合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市工商业联合会组成工作组,对建议案反映情况开展核实。通过走访企业了解到,该市确实存在行业监管部门多、单一执法主体检查次数多部门之间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同一部门内部缺乏统筹规划等问题,企业迎检负担重,检查较多的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
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该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要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立行立改,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监管部门,编制“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压减检查频次。
该市研发上线公务入企扫码平台,要求所有进入企业的检查均要扫码登记备案。平台运行以来,入驻执法部门931家、公务人员110556名,入驻企业9027户,报备入企登记检查536次,检查频次较往年同期下降30%以上。
同时,加强考核评议,将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和市直、驻市单位绩效考核。严格检查责任,对企业评价靠后、反映强烈的部门进行通报问责;落实入企审批、扫码备案等措施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典型意义】 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企业迎检负担过重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企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必须采用有力手段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督。
本案中,该市司法局积极发挥数字赋能作用,建设公务入企扫码平台,通过汇聚分析各个执法部门入企检查次数、方式等数据,精准对有关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进行评价,打造诉求反馈快速通道与响应机制。这些做法对规范行政检查,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不当干扰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二 燃气行业多头监管“管不严” 司法局开展执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安徽某市司法局通过有关媒体报道了解到,该市燃气行业领域仍然存在“问题灶、问题阀、问题管”等问题,供气企业在落实“随瓶安检”工作上不细不实,把燃气瓶交由用户自行装卸,对违规配送问题长期失察失管。该市司法局依法对此问题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该局通过走访相关部门了解到,燃气的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使用等环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如住建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城镇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督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部门负责燃气使用环境安全检查等。
针对燃气行业领域有关部门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该局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召开燃气安全行政执法及监管专题协调会,就燃气安全监管职责、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座谈,全面梳理燃气安全执法监管主管部门及各自职责。
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要求优化执法检查方式,加强部门联动,常态化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确保成效。
各相关执法部门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媒体曝光的“随瓶安检”不细不实、配送环节失察失管等重点难点问题。尽快研究出台管理办法,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典型意义】 燃气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要确保执法检查到位,又要优化检查方式,既不越位,又不缺位,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
本案中,该市司法局充分发挥执法监督作用,组织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明确燃气安全执法的有关部门及职责、执法事项、执法依据,要求各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形成执法合力,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燃气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积极推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案例三 超越职权查封扣押物品 执法人员被移交纪委监委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黑龙江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内有大量未标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包装箱和产品。该局遂以涉嫌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为由开展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仓库和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之后,该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关于“县级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某市农业农村局,并解除查封手续,但未移交扣押物品。
2023年7月,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接到问题线索,发现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扣押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执法文书制作错误等问题,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召开案件协调调查会,通过询问、查阅卷宗等方式分析问题线索、查找违法症结。经核查发现,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该案中涉嫌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存在扣押物品清单无当事人签字、移交案件线索后仍扣押物品、超过法律规定时间且未告知该公司延长扣押理由等问题。
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规定,市政府执法监督局约谈案件执法人员,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纠正,并将该案件中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移送至某市纪委监委。
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制定行政强制程序流程图,指导执法单位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执行权,并专门针对此类问题开展专题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
【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应当坚持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本案中,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行政强制权,超期扣押物品,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责令有关执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执法不当被复议纠错 联合培训推动执法规范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江苏某市某区司法局在对本区行政处罚案卷开展评查过程中发现,某街道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存在审批流程不规范、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
该局同时查实,该街道近期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造成被复议纠错案件,反映出该街道执法工作存在风险隐患,执法规范化水平亟待加强。该局决定对街道行政执法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该局对该街道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后,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依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以区司法局名义向街道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明确40项具体问题及整改建议;并通过“政治生态底册及谈话监督一体闭环应用系统”向该区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
该局组织业务骨干编写《某区行政处罚案卷常见不规范问题汇编》,点对点上门反馈、授课,推动该街道找准病根病灶;联合区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针对短板薄弱环节,进行面对面提醒与手把手辅导,推动该街道规范执法程序,更新完善文书样本。
该街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要求,积极进行纠正,并向区司法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区司法局对该街道新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复查,并通过监督“回头看”专项活动现场检查该街道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提出可操作、可固化的具体建议。
【典型意义】 实施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部分地区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乡镇(街道)被赋予行政处罚权,在权力运行过程中,部分乡镇(街道)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能力不强等问题逐渐凸显。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本案中,该区司法局积极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复议监督、业务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以案卷评查为切入点,对街道开展执法监督与指导,带动了全区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整体提升。
案例五 两部门推诿 逃检无人处理 司法厅指导开展联合执法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陕西省司法厅对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时发现,某市交通运输局下属2个超限检测站货车闯站逃检现象严重。检测站将违法线索抄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辖区交通警察大队,但两执法部门相互推诿,无人认领处理。陕西省司法厅决定依法对此实施监督。
【监督处理】 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陕西省司法厅成立检查组,通过询问行政执法人员、查阅有关资料,查清了案件事实。针对发现的问题,该厅按照《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有关规定,指导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和交通警察支队三方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在司法厅的监督下,该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立行立改,要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进驻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四班三运转”治超执法,交通警察支队检修电子抓拍系统,超限检测站对不进站车辆抄告交通警察部门。
通过上述措施,联合执法部门对进站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对闯站行为进行严格查处,有效制止了超载闯站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总结经验,出台《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对全市6个超限检测站进行联动整改。
【典型意义】 专项监督是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省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特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监督,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
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发挥监督作用,针对超限检测站执法权划转后,在线索移交方面存在执法争议、移交不畅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解决了困扰基层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