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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森林防火命令

 时间:2018/4/4 9:26:22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全省森林火险等级不断攀升,高火险区域不断扩大,现已进入森林火险最高、火灾隐患最多和防扑火任务最艰巨时期。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21-次年615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31-430日。 

  二、森林防火区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警。 

  四、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各单位、住户及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要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四)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烤火、野炊、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长 阮成发 

20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