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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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党组关于印发《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供党组〔2018〕35号

来源:监事会办公室 时间:2018/11/27 10:18:38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省社出资企业: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1031日省供销合作社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社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事会。在省社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履行好出资人监管职责,坚持以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为主线,以揭示问题风险为导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公司监事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一)监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及监事若干人组成,一般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设一名专职监事。

(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省供销合作社派出。职工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作为职工监事人选。

(三)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要健全完善工作规则,提高工作的规范性。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立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作为监事会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联络和服务保障工作。企业要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三章  公司监事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省社管理规定、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对企业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

(三)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重大决策活动,行使监督权,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和职务消费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六)开展学习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八)依法行使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监事会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省社监事会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报告及时报省社监事会;

(二)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社有资产安全,造成社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社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以《监事会主席专报》形式及时向省社监事会报告。省社监事会报经省社党组同意后,以省社监事会问询函、监管函或整改通知等方式,督促企业完善、纠正或整改落实;

(三)监事会必须向省社监事会报送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贯彻落实省社工作部署及有关重要会议精神情况;企业财务以及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开展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省社监事会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可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五)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向省社监事会提交任期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任期内的监督成果、存在不足以及意见建议;

(六)向省社监事会报送信息。

第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通报,参加企业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

(三)列席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参加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招投标等重大项目决策的研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监事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六)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权: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执行监事会决议;

(三)依法进行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工作负责;

(四)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编造虚假检查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监事会主席责任;监事会成员因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供销合作社本级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监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