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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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云供党组〔2020〕73号

 时间:2021/2/22 14:35:24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出资企业监督机制,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坚持以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为主线,以揭示问题风险为导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公司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公司监事会。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一)监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及监事若干人组成,一般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一名专职监事。

(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省供销合作社派出。职工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作为职工监事人选。

(三)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未满,监事(含主席、副主席)空缺,应及时补选。

第六条  公司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工作经验,强烈的责任意识

第八条  规模较大的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作为监事会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联络和服务保障工作。公司要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三章  公司监事会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省社管理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对企业资产运营、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作出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

(三)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重大决策活动,行使监督权,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和职务消费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六)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七)建立健全公司监事会规章制度,完善工作台账,提高工作科学性、规范性。

(八)及时向省社监事会报送公司月度、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公司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半年报,包括召开会议、列席会议、开展督查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等情况;公司监事会工作情况信息。

(九)开展学习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十)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一)依法行使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向省社监事会提交任期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任期内的监督成果、存在不足以及意见建议。

       

第四章  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六)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执行监事会决议。

(三)依法进行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工作负责。

(四)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加强日常监督工作,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省社监事会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报告和工作底稿及时报省社监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社有资产安全,造成社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社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公司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它紧急情况,应以《监事会主席专报》形式及时向省社监事会报告。省社监事会报经省社党组同意后,以省社监事会问询函、监管函或整改通知等方式,督促公司完善、纠正或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开展企业年度重点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及时报省社监事会。

年度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社党组决定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省社监事会要求或者公司监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等方面。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简要描述企业取得的业绩,重点阐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整改的意见建议。报告经公司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盖章后上报。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可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听取公司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通报参加公司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检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

(三)列席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参加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招投标等重大项目决策的研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六章  公司监事会的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公司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或者编造虚假检查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因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的,追缴非法所得。同时,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供销合作社本级控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监事会,其它参股公司监事会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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