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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云供党组〔2021〕8号

 时间:2021/2/22 14:29:24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社)对出资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全国供销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省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凡拥有省社社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均应纳入财务会计年报审计范畴。重点加强对省社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年报审计。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会计年报)审计工作,由省社监事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司编制的会计年报应当提供给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 公司会计年报审计费用应列入省社行政经费预算,不足部分从省社社有资产收益支出预算中列支。会计年报审计合同或协议中的审计费用为包干价款,审计费用支付报省社监事会领导审批。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审计内容包括:

(一)年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二)年度会计报表附注;

(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省社监事会要求公司上报的其他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公司会计年报审计一般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初,省社监事会向省社党组会议提交会计年报审计计划议题,经省社党组批准后,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审计:

(一)编制会计年报审计方案;

(二)选聘中介机构;

(三)统一召开中介机构进点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审计进展情况;

(五)获取会计年报审计结果,并支付审计费用。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每一家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户数,视被审计公司规模大小、业务量多少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配合、协助中介机构做好会计年报审计业务对接、工作沟通协调、解释说明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公司应为中介机构开展会计年报审计,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必要的资料支持。

第十一条 公司法人代表、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等对提供给中介机构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社监事会办公室和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掌握中介机构会计年报审计情况,帮助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进会计年报审计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不得连续承担同一家公司会计年报审计业务超过5年。

第十四条 省社、公司及其个人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独立实施会计年报审计工作,确保年报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第五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 会计年报审计结果应包括审计报告、企业管理建议书和其他专项报告。

(一)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二)企业管理建议书。披露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和不足、前期建议改进但本期仍然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

(三)其他专项报告。根据省社监事会要求,出具的相关专项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单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对会计年报审计报告的意见,并报经省社监事会办公室审核后出具正式报告。

第十七条 会计年报审计报告、企业管理建议书和其他专项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省社党组、省社监事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 省社和公司应充分运用会计年报审计结果,促进公司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会计年报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由省社监事会向省社党组报告。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条 会计年报审计完成后,省社监事会应听取中介机构关于审计情况的报告,并适时向公司通报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通报的审计结果,结合会计年报审计报告、企业管理建议书其他专项报告等材料内容,全面梳理出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整改任务。

公司的整改方案应报省社监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会计年报审计报告中指出的财务会计方面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须报经省社财务会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财务会计决算调整;若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会计决算调整的,应在向省社监事会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首次整改报告,应于整改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报送省社监事会办公室;后续整改报告,视尚未整改内容决定报告时间。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社监事会办公室和公司对会计年报审计工作实施全程跟踪,对审计质量、执业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发现中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重大质量问题、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应发现未发现和应提示未提示的问题情形的,必要时可对审计质量和会计年报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省社监事会对公司会计年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个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拖延、拒不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会计年报审计的,提供虚假信息、故意漏报瞒报的,由省社监事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社监事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社或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对公司会计年报审计过程中徇私舞弊,泄露国家机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造成重大损失,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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