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

当前位置: > 政府文件 > 省社文件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2年度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方案》的通知

来源:经济发展处 时间:2022/6/10 11:17:46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

《2022年度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建设专项资金扶持方案》的通知

 

省供销合作社事业单位、出资企业:

为做好2022年度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在征求云南省财政厅意见基础上,省供销合作社制定了《2022年度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25

 

2022年度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建设专项资金扶持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2022年度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32号)、《云南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产业〔2016〕88号)《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2重点工作暨责任分工》(云供发〔202210号)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全面提升县及县以下流通服务经营网络建设行动方案》(云供发〔20221号)、《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持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供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

(一)本方案所称2022年度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促进省级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发展,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社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供销合作社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目标负责。

支持范围方式

(一)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扶优扶强、注重效益,支持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和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发展。重点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农产品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循环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含农村垃圾、农用废弃物、废旧品回收利用,支持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经营网络进行信息化改造的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经营方式,提高为农服务综合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农村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重点支持电商信息化建设、数字供销、农村快递物流、电商仓、电商经营服务站点等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

2.农产品冷链物流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县域产地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枢纽基地、城市销地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中央厨房配送农产品批发市场(含农村集贸市场)等连锁经营网络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

3.县域流通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县域物流配送中心、日用消费品仓储配送中心、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城乡社区便利店、超市等经营网络站点的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

4.循环经济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城乡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站点分拣、拆解交易市场等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

单纯性种养殖基地、生产性加工项目不予支持

(二)支持方式

项目建设资金采取以企业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其中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融资、股权合作引资、自筹资金等多种渠道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须大于财政补助资金。

项目建设资金通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竞争性评审,根据项目评审综合得分情况经综合评估报省供销合作社党组审议同意,确定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其中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同一个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或者上一个年度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未实施完成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三、建设周期和额度

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周期:1年项目补助资金实际下拨起计算。

二)预算额度

2022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为750万元

四、禁用范围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以下用途

一)新建、装修企业办公用房;

二)企业、个人税费减免或返还;

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各项支出;

四)征地拆迁费用、人员工资、出差费、接待费用会议费、办公费用等开支;

五)非生产经营性车辆购置;

六)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其他开支。

、申请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1年以上且正常运营的省供销合作社或省供销合作社直属事业单位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持股15%以上的参股企业;

2.申报主体是参股企业的,供销合作社应有话语权;

3.申报主体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独立核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至少有一年以上实现盈利(新成立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4.申报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向级财政、供销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业务统计报表;

5.申报主体主要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6.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政府文件精神和全省供销合作社“十四五”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符合省供销合作社当年度重点工作和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精神,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7.申报项目当年度已获得过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专项资金申请表;

3.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请表;

4.专项资金项目责任承诺书;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申报单位简介部分,须说明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供销合作社股权比例等情况;投资概算部分,要明细自筹资金、拟申请补助资金的用途)

6.项目环境保护评估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其他项目视情况提供);

7.项目实施工作(规划)方案(其中,要明确拟申请补助资金支出计划明细、自筹资金方式和到位时间等实施进度计划

8.项目建设所在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9.申报单位资质证明(仅针对首次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包括企业三证合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工商信息登记信息表(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10.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申报单位主要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12.其它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申报程序审核

(一)网络申报。申报单位必须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规定时间内通过云南省财政厅“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申报;逾期无法申报和修改传送错误的资料

(二)初步审核。省供销合作社负责网络平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且资料较完整的项目,择优向第三方评审机构推荐;

(三)组织评审。省供销合作社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公开招投标选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择优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拟定项目。省供销合作社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的结果,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集体研究。省供销合作社党组集体研究拟定项目,审议拟扶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六)网络公示。省供销合作社负责对拟扶持项目及资金分配在门户网站公示7天;

(七)审核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予以下拨专项资金。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省供销合作社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跟踪问效工作,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有关台账

(三)省供销合作社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厅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严禁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严禁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若有不正当行为,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五)根据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网络公开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支持政策、支持结果等实行网上永久公开。

、项目验收内容和程序

(一)项目验收内容

1.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提供总投资清单和自筹资金、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明细;核查项目建设专账);

2.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提供与总投资匹配的实际建设内容明细;实地核查。);

3.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情况提供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匹配的情况,未实现的说明原因;核查财务报表和股东会或董事会工作报告)

4.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提供使用财政资金的会计凭证单号或凭证。);

5.税收缴纳和扩大就业情况提供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匹配的情况,未实现的说明原因;核查财务报表和人力资源报表。)

6.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提供与项目相匹配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未完成的说明原因;根据绩效目标设定,逐项核实。)

7.其它需要验收的情况。

(二)项目验收程序

项目验收实行以项目实施单位自验为主,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为辅的原则其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上报省供销合作社,并提交必要的验收材料。省供销合作社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报告,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情况必须形成书面报告,分送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厅备案;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报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