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政策解读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意见
时间:2010/6/28 10:04:00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云发〔2008〕14号
(2008年7月10日) 为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促进我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高为“三农”服务的能力,现就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农产品供求格局、农业生产方式、农村社会形态、农民思想观念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民的购买力、消费需求、购物方式也正在发生明显转变,农产品销售不畅、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成本高、农村日用消费品和食品安全水平相对较低、农村物价指数高于城市等问题较为突出。这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使我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滞后、流通组织不发达、流通基础设施薄弱、消费品市场不健全的问题凸显出来,加快全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二)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中具有明显优势。供销合作社是农村流通的主渠道,拥有密切联系农民的组织、网络、经营、人才等传统优势。近年来,我省供销合作社通过深化改革,以发展“两社一会”和推进“四进村、五个有”为切入点,努力开拓农村市场,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着力化解历史性债务,扭转了多年经营亏损的困难局面,取得了经营领域不断拓宽、经济效益普遍回升、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自身实力显著增强的成效,积蓄了开拓农村市场、活跃城乡流通的新优势。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的有利条件,加快农村流通服务业发展,是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选择。
(三)深化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势在必行。通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职能不清、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网络体系不健全、社有企业散小弱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供销合作社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的关键时刻。要担当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主力军的重任,供销合作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增强发展活力,推进“二次创业”,提升整体实力,充分发挥其在农村流通中的主导作用。这对于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突破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确保消费质量和安全、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改革创新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网络,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实施“乡村流通工程”,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竞争要求、符合合作经济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新型供销合作组织,实现“二次创业”,使我省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不断开创云南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五)改革发展任务。深化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革,在转变职能、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上实现新突破;推进社有企业重组,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造市场主体上实现新突破;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在完善农村流通网络上实现新突破;大力发展“两社一会”,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上实现新突破;着力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在构建和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渠道上实现新突破;改革创新经营机制,在建立新型经营纽带、流通业态、服务方式上实现新突破;制定和实施“乡村流通工程”人才培养计划,在培养流通专业人才上实现新突破;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在形成一批特色优势产业上实现新突破。
(六)发展目标。通过实施“乡村流通工程”,加快建立适应农业农村发展要求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到2012年,新建或改扩建6至8个农资和日用消费品区域配送中心、100个以上农资和日用消费品县级配送中心,90%以上的乡镇改扩建1至2个农贸市场,乡村流通网络终端发展到20000个;力争90%的农资商品连锁配送,70%的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60%的零售终端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50%进入市场的农副产品由乡村流通网络营销。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完成年经营总额超过300亿元,年利润总额超过3亿元。
三、改革创新供销合作社组织管理体制
(七)深化省、州(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省、州(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职能转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县以下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组织、规划、协调、服务和建设;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社有资产,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对社有资产的管理可成立“社有资产管理中心”或组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取得的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社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改革中,要保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构的稳定,编制性质和经费来源维持原定性和原渠道不变。
(八)推进社有企业改革重组。深入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社有企业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清理资产,明确资产归属,规范资产登记、管理、处置。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和本级社有企业的关系,保证社有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建立以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围绕打造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继续推进社有企业重组,通过多种形式,优化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着力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推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完善出资人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考核。不断深化人事、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九)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改造。通过参股、兼并、托管、加盟、租赁等方式,发展基层供销合作社。对改制后具有一定实力的基层社,通过组建农资、日用消费品等商品配送中心,推行连锁配送,发展成为市场化运作、产权明晰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对实行民营化改造的基层社,通过吸纳经营骨干、其他经济组织和农民加入等方式,发展多种合作形式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对边远、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社,可以组建跨行政区域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对基层社已经歇业破产或撤销的乡镇,可引导发动农村能人,自愿组建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优势产业和产品为依托,因地制宜,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引导农产品经纪人、农村能人、种养大户、运输专业户和龙头企业等领办、合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和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积极探索兴办流通、养殖、加工、消费、信贷、担保、保险等专业合作组织。广泛联合农业优势产业中的同类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联合组建农产品流通专业协会,推动跨所有制、跨地区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为广大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协调、维权等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构和领导班子建设,选拔懂经营、会管理、政治素质高的优秀人才充实领导班子。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继续解放思想,强化忧患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开放办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广泛调动干部职工投身改革的积极性,紧紧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增强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实力和活力。
四、建立健全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十二)改造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网络。以现有农资经营企业为依托,通过产权联结和资源的有效整合,大力创办和发展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大型农资经营龙头企业,规范农资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建立较为完善的全省性农资连锁配送网络。引导、鼓励农资生产企业依托网络服务农业,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销售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拓宽农资经营范围,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等经营服务。改进财政资金对农资的补贴方式,扩大农资综合补贴范围和规模,增加对边远地区的农资运输补贴和仓储设施建设补贴。
(十三)整合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以农村综合服务社为基础,结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采取龙头企业带动、基层供销合作社主导、乡村经营网点加盟等发展模式,形成以县级配送中心为依托,中心村镇日用消费品超市、村级放心店和便利店为载体的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整合社会零售网点,实行集中采购、连锁配送、质量检验、注册登记、税费交纳、店面标识“六统一”。积极引进省内外农村流通企业、供销超市、民营企业,重点培育一批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继续拓展烟花爆竹、医药、食盐、图书、邮政品、通讯物品等农民需要的业务经营范围。
(十四)完善农副产品购销网络。以农产品购销、加工、配送企业和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为依托,建立上联市场、下联农户的农产品经营网络,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实施品牌倡议,加强农产品购销网络基础设施和以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一体化流通网络建设,发挥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的集散、价格形成和信息传输等基本功能,降低交易成本,拓展特色农产品国内外市场。大力推行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增强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流通的功能,建立以集中采购、分解和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
(十五)优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整合和利用现有回收网络为基础,加快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建设。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合理布局回收网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推进符合环保要求,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处理为一体的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继续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健全农村流通信息网络。逐步整合各种农村网站,结合我省“数字乡村”工程建设,创办有特色、功能强、辐射面广的“乡村流通工程信息网”,形成全省农村流通信息服务的骨干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制度。利用局域网、广域网或互联网、乡村信息终端等,及时发布各种市场信息,为企业、合作组织、广大农民提供多样化的信息资源,有条件的可提供专门的信息咨询服务。通过乡村流通信息网络,实现即时跟踪、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全程控制与有效管理,推进“乡村流通工程”信息化。
(十七)加强农产品市场网络体系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的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乡村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加快制订农产品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规划,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检验检测系统及仓储、运输等设施建设。探索农产品拍卖、经纪人代理、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加强乡村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构建以区域批发市场为核心,乡镇交易市场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五、改革创新农村流通经营机制
(十八)创新服务方式和发展模式。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对“乡村流通工程”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上,着力构建新型供销合作社的新主体、新网络、新体制、新机制。要创新发展模式,打破区域、行业、所有制界限,鼓励有实力的供销合作社企业跨行政区域创办经营服务网点,实现从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转变;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发展社有企业,实现从过去单纯商品购销向农工商、产加销多领域全方位发展转变;适应农业功能拓展的要求,实现从单一的经营组织向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和文化等综合服务组织转变。
(十九)建立多形式的经营联系纽带。依托供销合作社品牌,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和平等的原则,鼓励社会流通企业、原供销合作社改革分流职工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流通合作组织等,通过加盟和特许经营等方式,联合打造云南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立一体化经营纽带,按照商品流向和消费习惯,组建区域农村商品配送中心,通过集团化连锁配送,扩张服务领域,拓展服务范围,共同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二十)创新农村流通经营业态。通过引进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直营加盟、特许经营和总经销、总代理等现代营销方式,以农村消费群体为服务对象,在乡镇建设一定规模的乡镇超市或中小型购物广场;在建制村和规模较大的自然村积极发展一批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村级综合服务社、便民超市、农家店和农资专营店等;在有条件的乡镇和农副产品比较集中的建制村建设一批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在人口比较密集的建制村或自然村建设一批规范的集贸市场;在经济发达地区,在大宗特色产品交易中,鼓励各类流通企业开展网上交易、会展交易和电子商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农副产品期货交易等新的经营业态。
六、加大扶持力度
(二十一)扶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乡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加大直接投入和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大中型农资、农村消费品和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对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村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农村市场信息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和新建的县乡配送中心、农村集贸市场、农村零售终端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加快农村市场主体建设,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地农产品集散分检中心建设,建立完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和预警体系,实行采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二十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促进我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担保方式创新,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信贷担保机制。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创新经营模式、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探索牵头组织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流通工程”建设。2008年省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乡村流通工程”建设启动资金,2009年安排3000万元补助资金,今后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也要视本级财政情况,明确一定的“乡村流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
(二十三)落实土地、税收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在改革改制中,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权属归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房产由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供销合作社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按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参与“乡村流通工程”建设的龙头企业用地,给予税收、简化土地征用手续等优惠。对农产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民族贸易地区供销合作社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二十四)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和社会保障。供销合作社改革期间,原具有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身份的在职、退休和下岗分流职工,享受国有企业职工的同等待遇;凡是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职工,纳入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供销合作社兴办的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经济实体,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各级供销合作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采取由省级财政补助一点,州(市)、县(市、区)财政补助一点,改制企业筹措一点的办法一次性解决。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区管理。
(二十五)妥善处理历史债务。积极稳妥地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筹措资金化解历史债务。中央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尽快解决,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在经营收益中逐步消化。对应收款不能收回且符合坏账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各级要做好挂账的清理工作,尽快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措施,减轻供销合作社的债务负担。
(二十六)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通过行政等方式无偿或低价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在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建设中,涉及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该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的土地、房产权属问题,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处置供销合作社资产。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有争议的,地方政府要尽快协调解决,协调不了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和举措,把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经常研究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问题,确保改革发展又好又快地顺利推进。
(二十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乡村流通工程”建设。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制定建设规划,安排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扶持发展资金。商务、农业部门要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数字乡村”工程与“乡村流通工程”的协调推进工作。税务部门依照有关优惠政策给予税收减免。民政、工商、国土部门负责做好“乡村流通工程”建设主体的注册登记、产权登记等工作,形成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合力。
(二十九)实行分类指导。以昆明和区域中心城市为重点,县城和中心城镇为依托,培育农村流通龙头企业,创建区域配送中心,形成全省农村商品物流配送体系。在城镇城郊、交通沿线、市场化程度较高、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建立与中心城镇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相联结的综合市场。在经济发展水平一般地区立足中心村镇,发展便民超市、综合服务中心,建立乡村集贸市场。在边远、贫困、山区和民族聚集区重点创办便利店和农家店。
(三十)认真规划分步实施。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是一项涉及城市与农村、生产与流通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与“乡村流通工程”建设有机结合推进,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区域乡村流通建设规划,明确工程实施主体人,分解建设任务,落实发展项目,认真组织实施。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开,全省将选择不同类型、有代表性的县进行试点。各地也要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十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强化忧患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加快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推进“乡村流通工程”建设。改革发展中,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和依靠群众,增强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实力和活力。要把服务“三农”、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作为改革发展的重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三十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和“乡村流通工程”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加快我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