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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摘要
时间:2013/8/2 10:20:00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25号)
加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力度。从2008年起,省级财政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也要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逐步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社会急需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实施。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优质农产品基地、农村沼气、养殖小区、技术培训、农业产业化等项目时,要积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度,有条件的项目,还可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项目承担主体。
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农业、供销、科协等有关部门要依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国土部门要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用地均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只要不影响耕作条件,可参照临时用地的政策规定办理。工商部门要在办理工商登记的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依法免收登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