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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党组关于印发《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云供党组〔2018〕34号
来源:监事会办公室 时间:2018/11/27 10:16:09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各州(市)供销合作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经2018年10月31日省供销合作社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推进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倡议,在省社党组领导下,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省社监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监事(包括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内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协调处理。
第四条 省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省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新时代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大局,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对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执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和我省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三)推进机构建设。按照“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督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监事会监督工作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规范监督行为,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办法,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
(五)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提供具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系统工作。总结推广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系统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监事会力量配备和能力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敢监督、能监督、会监督”的干部队伍。
(八)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六条 省供销合作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省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参加总社、省社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和反映对省社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社情民意联系点和社情民意信息员及时了解社情,准确反映民意,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合法权益。
(三)成员社监事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领导本级社监事会办事机构推进社务公开、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级社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级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资金及相关项目投资的监督管理;加强本级社系统的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积极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题调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党组和理事会出谋划策。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省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省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
(二)研究和部署监事会重点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三)通过监事替补等人事事项;
(四)监事会课题研究、工作探讨、经验交流等。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确定;会议决议事项以监事会文件下发;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向监事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或委派代表参加。
第八条 省社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上报省社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监事会的重点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三)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题汇报,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四)讨论审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有关文件;
(五)讨论和通报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监事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监事会主任确定。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省社监事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省社监事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自身职责和任务,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坚持实行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社党组、省社理事会组织的重点调研课题;监事会确定的主要调研课题;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三)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的情况;
(四)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监事会工作创新机制、开创局面的情况;
(五)对省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调研完成情况,形成工作建议或调查报告提交省社党组和理事会。
第十一条 建立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制度。联系点根据省社监事会监督工作需要设立,并在省社监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成员社监事会需及时向省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做总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成员社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社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以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