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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保障春节期间鲜活农产品供应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3/2/1 16:34:00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各州(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近期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3〕4号)精神,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在蔬菜等农产品供应中的优势,现就保障春节期间鲜活农产品供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生产,保障货源供应
(一)抓好蔬菜生产。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引导种植类专业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上市档期合理安排好蔬菜生产及品种结构调剂,保障蔬菜均衡生产上市供应。
(二)抓好肉食品生产。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加大对养殖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养殖大户的指导,在保证做好节日市场供应的同时,根据市场供求组织好肉食品上市供应,全力保障市场肉食品供应长期稳定。
(三)积极组织落实货源。各州市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当地鲜活农产品供应情况,适时组织骨干流通企业与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衔接,及时采购和调运蔬菜、肉食品;督促已建立产销衔接关系的企业和合作社严格执行购销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供货任务。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促进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
二、抓流通,保证市场通畅
(一)减少流通环节。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帮助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县级供销合作社超市和学校、酒店等鲜活农产品消费大户开展产销对接,加大直采量。要积极协调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设立蔬菜直供直销点,开通蔬菜流动售卖车。
(二)降低流通成本。各地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要求,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对蔬菜等农产品流通中用电用水等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属于供销合作社管理经营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在春节前后应减免或降低鲜活农产品进场费、摊位费,最大限度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三)畅通“绿色通道”。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与交通运输及公安部门协调,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流通企业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和优先便捷通行。
三、加强价格监管
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加强蔬菜市场及价格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及时查处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哄抬价格的行为,有针对性地组织蔬菜投入市场平抑价格,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
2013年1月30日
(责任编辑 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