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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做好201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31 14:52:00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各州(市)供销合作社、云南凯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为加强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确保人民群众欢度祥和节日,现就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监管,高度重视安全经营
各级供销合作社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紧密结合当地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和节日消费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各经营网点、仓储设施和运送车辆的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坚决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大与各级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联系,认真制定并落实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
二、全面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针对多年来系统内烟花爆竹未发生安全事故,而易产生麻痹松懈思想的情况,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加强对销售、储存、运输、保管等环节的隐患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一是要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限时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报告安监部门,停业整顿。二是重点对系统经营烟花爆竹的商场、超市、门店和临时摊点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到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有效、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三是要严格商品管理,禁止销售、购进氨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禁止临时摊点向个人销售危险性大的产品品种。
三、依法经营,做好安全经营管理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在保证节日货源供应充足,满足群众消费需求的同时,要对烟花爆竹的经营主体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一是要依法经营。所有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具有合法证照,决不允许无证经营;二是所有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必须做到“八严禁”: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购买和承运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在销售场所试放烟花爆竹;严禁采购、销售、运输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三是要加强责任落实。各级供销合作社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在节日销售旺季期间,要把安全经营管理责任落实到领导、企业法人、经营负责人及各相关人员,确保安全经营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岗前安全经营培训工作。四是积极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打击非法销售,净化市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引导和增强消费者的自我防护意识。五是要及时汇报。各地在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汇报,并同时与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联系,联系人:刘运发,联系电话:0871-63661201。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