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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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创办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3/6/13 11:07:0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各州(市)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全省供销合作社主任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合作社发展思路和方法,切实做好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以下简称“消费合作社”)的发展,现就创办消费合作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办消费合作社的重要性、必要性
    随着新型城镇化倡议的实施和合作社发展的需要,以消费合作社等形式为城镇社区居民提供生活消费、家政养老等服务已逐步成为必然要求。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创办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正在成为供销合作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认识发展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连接城乡、沟通产销的纽带和网络优势,大胆探索,积极引导城市社区居民创办生活消费、家政服务等消费合作社,使之成为供销合作社为城镇居民提供服务的重要组织载体。
    二,坚持自愿原则,引导社区居民组建消费合作社
    消费合作社是由供销合作社牵头,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以提供服务的企业为载体,由社区居民按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原则共同组建的非营利性群众互助合作经济组织。消费合作社实行自愿组建、自我服务、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成员交易额分红和返利。
组建消费合作社,必须按照“供销合作社主导、基层政府支持、社区居民为主体、企业组织参与”的要求,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依托供销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开设的卖场、超市、便民店等发起组建,也可以联合各类商贸服务企业、组织等联合创办。
消费合作社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有载体。即依托经营服务机构作为载体;二是有名称。名称以“地域名称+社区名称+消费合作社”组成;三是有章程。章程是规范社员(成员)行为规范的准则,需经2/3以上社员(成员)认可;四是有社员(成员)。社员(成员)以居住在本社区居民为主;五是有制度。必须建立财务、分配和民主管理等制度;六是有办公(活动)地点。地点可以是载体所在地,也可设立在社区办公室等地;七是有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场所是消费合作社为社区居民提供生活消费服务的主要窗口,应选择方便社区居民的地区。八是有统一牌匾。即有供销合作社标识、图案和消费合作社名称的统一牌匾。
    三、坚持合作社原则,提高消费合作社的运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创办消费合作社,必须坚持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本原则,引导商贸企业、组织等进入城市社区,为居民提供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生活消费、家政养老、绿化养护等社区服务,营造社区居民生活便利、服务周到、环境优美的良好氛围。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在沟通城乡、连接产销的基础上,依托城市社区的卖场、超市和便利店等组建消费合作社。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消费合作社等开展产品对接、价格衔接,丰富社区居民的“菜篮子”、“果盘子”、“米袋子”和“餐桌子”,根据居民需求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四、坚持典型引导示范,推进消费合作社稳步发展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在认真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尽快确定试点,集中力量、完善措施,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切实推进发展。一是要搞好试点,注意总结好做法好经验,通过现场会、交流会等形式,利用信息、媒体等方式推介典型;二是要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稳步推进面上的发展,力争全面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三是要注重交流情况,反馈信息,尤其要及时汇报、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顺利推进。
    五、建立保障机制,营造健康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牢固树立“合作社建设立社”的理念,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股)主抓、财务等相关科室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完善领导负责、部门主抓、专人指导、基层落实的工作制度。
    (二)争取政府支持。发展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是集公益性和经营性为一体的社区居民合作组织,在发展工作中,要主动与社区所在地的基层政府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帮助,为发展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三)落实支持资金。要多方筹措资金支持消费合作社发展,把发展工作与“新网工程”、“乡村流通工程”有机结合起来,项目资金优先扶持消费合作社,争取资源共享、资金共用。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探索支持发展资金实行“以补转股”的方式,切实发挥补助资金的效用,逐步扩大社有资产的份额。
    (四)建立激励机制。消费合作社发展指标纳入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并扩大权重、增加分值;省供销合作社对发展消费合作社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不得参加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五)强化业务培训。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通过集中学习、参观考察、现场交流等方式,强化领导、业务人员的理论知识、业务指导和操作技能,适时培训消费合作社骨干等有关人员,为消费合作社提供人才支撑。
    (六)加强规范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加强消费合作社的规范管理。有条件办理工商登记的要积极办理,暂时不能办理工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进行管理指导。
    (七)加强宣传工作。要把创办消费合作社的做法、效果和影响力等作为宣传信息工作的重点,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并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适时宣传报道消费合作社发展中的典型、亮点,扩大供销合作社的影响力。同时,要加强上下级社的沟通交流和情况反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