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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评选和表彰综合改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来源:合作指导处 时间:2016/2/17 9:22:51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为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3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发农村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2014〕14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取得新成效,经研究决定,拟对2014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积极主动推进综合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学习领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文件精神,积极主动研究、谋划和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取得明显成绩;
2.成立本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工作机构,并配备专人组织、指导和开展工作;
3.已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出台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且取得实效;
4.在推进本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中,敢于创新、勇于担当,在社有企业改革、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合社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和班子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取得新进展;
5.近年来没有发生违法违纪的人和事;
6. 2015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业绩考核位列前10名内的州、市和前70名内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积极主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地方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文件精神,注重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推动本级供销合作社(单位)综合改革工作的开展,成绩突出、效果明显;
2.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协调能力强,工作作风严谨,近几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情况;
3.在推进综合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敢于面对,积极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办法,并努力促成问题的有效解决;
4.工作积极主动、扎实,为人处世公道正派,在本单位或本系统中口碑好,在干部群众中威信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
二、评选对象
(一)先进单位。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省级直属单位。
(二)先进个人。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处级以下干部(含处级)、企业(单位)负责人。
三、评选方法
各州(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成立本级供销合作社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供销合作社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评选工作。
(一)先进单位。以州、市为单位,由州、市级供销合作社按照评选条件和所分配的名额,提出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建议名单,在广泛征求所辖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和该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经州、市供销合作社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确定。
符合条件的州、市级供销合作社由本级社在争取所辖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和州、市政府分管领导,州、市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意见的基础上,经州、市供销合作社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确定。
省直单位的评选工作由省社合作指导处负责,按照评选条件通过提名、公示、推荐等规定程序,报省社党组审批。
(二)先进个人。由州(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提名,并在提名对象所在单位先行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符合评选条件的由领导小组正式推荐,并经州(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表彰工作,要严格评选标准,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基本衡量标准,确保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和学习借鉴性。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评选制度,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基层提名、组织公示、单位推荐、审核上报,做到逐级审核,严格把关。
(三)各级供销合作社在评选工作中,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要进行认真把关核实,切实做到实事求是、真实无误。
(四)各州、市供销合作社对所推荐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认真按要求分别填写《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先进单位审批表》和《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先进个人审批表》(一式三份),先进单位同时随表报送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五)评选工作于2016年2月底以前完成,审批表和事迹材料请于2016年2月25日前将报送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
联系人:刘继荣,联系电话:0871—63611566。
附件:1.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