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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供销合作社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正良调研总额和改革试点单位工作推进情况

 时间:2014/8/15 14:05:0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正良到石林县供销合作社 指导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云发〔2014〕1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8月7日,省供销合作社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正良带省社财务处有关同志到石林县供销合作社指导综合试点工作的开展。石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颜力飞同志全程陪同调研。 石林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得到了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高度关心和重视,在省供销合作社确定该县为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后,县政府及时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为组长,分管供销社和分管财政的2位副县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办、供销社、发改、财政、林业、国土、住建、国税、地税、工商、质检和各镇(街道)以及各乡政主要领导组成,目前改革方案已经12次修订。 近年来,石林县供销合作社紧紧围绕“抓社有企业发展强社,抓合作社建设立社”这一工作目标,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体要求,主动作为,积极稳妥的推进设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在省社联系领导的参与和指导下,企业改改制工作取得了突破行的进展。到2014年7月,全系统11家企业(3家公司、8个基层社)全部启动了改制工作,大可供销社、西街口供销社、贸易中心、海邑供销社、外贸公司、农资公司、维则供销社和板桥供销社8家企业按照石林县人民政府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改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了改制工作,除贸易中心外,7家企业顺利完成了深化企业改革改制工作。 改革改制中,支付75名职工安置补偿费1133.43万元,占改制成本的49.3%;提取77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825.79万元,占改制成本的35.92%;提取33名落实政策人员及遗属供养人员生活费10. 60万元,占改制成本的0.46%;提取社员股金88.45万元,占改制成本的3.85%;支付中介机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费用36万元,占改制成本的1.57%;提取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税费186.60万元,占改制成本的8.12%;提取改制工作经费及其它费用18万元,占改制成本的0.78%,改制剩余资产达到2771.84万元。 在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同时,通过吸收职工入股,激活增量资产1280.78万元,职工个人出资最高的100万元,最低的10万元。 3.注册资本近千万,参与重组的职工达50%以上。从重组的6家企业的结果来看,注册资本共970万元,最高的注册资本600万元,最低的10万元。参与重组的职工有58人,占参与改制职工75人的77.33%。新公司中,股东最多的有20名,最少的有5名。 4.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税务部门免征房产税。供销企业的改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复杂性、艰巨性不言而语,特别是在改制过程中要解决好、协调好、维护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面临着改制成本不足和社有资本投入无资金来源的困难。为解决供销企业改制和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经报请,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发〔2009〕40号文件精神,强力给予政策支持,同意将迄今为止已改制重组的 6家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先期返还给县供销社,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及增加社有资本金。6家重组企业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中共上缴土地出让金385.49万元,县人民政府返还了地方收益部分267.70万元,并落实到位。同时,争取税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重组企业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中免征房产税179.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