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6/8/31 8:44:01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近日,昭通市委、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六大倡议”,扎实抓好产业扶贫工作,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贫困群众组织化程度,加快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了主要目标任务和发展方式。
一、 目标任务。到2016年9月底,全市每个贫困村至少建立(提升发展)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825个贫困村全覆盖。2017年,贫困村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贫困社员达到30个以上,入社贫困社员年收入高于本县区同行业非社员农户15%以上。2018年,每个贫困乡镇至少有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入社贫困社员达100个以上;贫困村实现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社员入社率达15%以上,辐射贫困农户数达40%以上,入社贫困社员年收入高于本县区同行业非社员农户20%以上。
二、 发展方式。一是基层组织带动发展。充分发挥村“三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的骨干和核心作用,由村“三委”成员和村民小组负责人积极带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党建与脱贫攻坚相互推进,形成“支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二是龙头企业带动发展。依托从事农产品生产、储运、加工、销售的龙头企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三是能人大户带动发展。依托农产品生产和市场销售中的能人或大户兴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科技能人、营销大户、种养大户的带动作用。四是中小学校带动发展。借助中小学校营养餐供应平台,引导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乡镇、村的中、小学校建立合作关系,形成“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五是其他方式带动发展。相关部门、挂包单位、社团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等牵头带动发展,形成齐头并进的发展方式。
《意见》要求加大扶持政策。
一、用好财政扶贫资金。将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有关农业补贴支持范围,新增农(林)补贴适当予以倾斜。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鼓励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实施,有条件的项目可委托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或将其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省级财政每年预算下达的财政扶贫专项切块到县资金要专门安排一定比例扶持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省级扶贫资金产业项目重点发展贫困村农、林、牧、渔特色农业产业,通过对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提高贫困农户收入。各地要统筹其他财政资金、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中共昭通市委、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实施意见》(昭发〔2013〕19号)精神,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比照新办非公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从事的服务活动,按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畜禽、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各县区要根据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贷款。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积极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范围和规模,稳步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房屋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保险机构要创新适合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增强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情况发生。
三、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各县区要根据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贷款。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积极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范围和规模,稳步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房屋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保险机构要创新适合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增强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情况发生。
四、强化用地用电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向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辅助设施重点倾斜。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设施农业、花卉苗木业、畜牧业、渔业用地,均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收购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不影响耕作条件的,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有关价格。
《意见》强调了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加快发展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扶贫、农业、供销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农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供销社,办公室主任由市供销社主任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职责,协助推进工作。扶贫部门要整合资源,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商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便捷登记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会计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可以由县区成立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委托代管。各县区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措施,明确职责,细化任务,确保8月31日前完成调查摸底,9月20日前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9月25日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9月30日前全部正式挂牌,12月31日前全部规范运行。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区、超市、企业、学校对接,发展农产品直供直销;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务或入股加工流通企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社、发展联合社,提高合作层次,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带动农户能力;引导各县区供销社成立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财务代理、信息咨询、项目申报、融资服务、电商平台等全方位服务。
三、强化考核奖惩。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按照实施步骤的时间节点进行督促检查,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工作。要把在贫困村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主要领导严肃问责,对管理规范、效益明显、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