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两社一会”管理办法
时间:2010/6/18 12:43:00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两社一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两社一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两社一会”的运行质量,充分发挥“两社一会”在“乡村流通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农民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两社一会”推进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两社一会”实行分级管理。省供销合作社负责全省的指导、检查和表彰;州(市)供销合作社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总结、奖励,并协助上级社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并完成上级社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两社一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或合法经营资格;
(二)依法组建、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地、设施;
(四)按照供销合作社会计、统计制度要求,按时、准确提供相关报表;
(五)办公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授权使用供销合作社统一标识的牌匾;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服务承诺等上墙公开,接受监督。
(六)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在其章程中必须明确供销合作社是业务主管单位,并自愿接受供销合作社的指导。
第五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两社一会”有资格享受供销合作社的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 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或以农民为主体组织创办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七条 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要求:
(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员数量及出资额。
(二)按照章程规定建立了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成员表决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三)有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盈余分配制度和“二次返利”制度;
(四)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提供成员查询;
(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章 综合服务社
第八条 综合服务社是指一定区域内,重点在行政村及大村寨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文化娱乐、农产品收购和销售等农民所需服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综合经营服务组织。
第九条 综合服务社的基本要求:
(一)乡级店经营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边远地区不低于50平方米),年经营总额不低于40万元(边远地区不低于20万元);村级店经营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年经营总额不低于10万元;
(二)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的,以化肥、农药、农膜等经营为主,并提供农业科技咨询、农产品和农资商品市场信息服务;兼营农机具、饲料等农资商品供应;
(三)从事农村生活资料经营服务的,乡级店经营品种不少于500个(边远地区不少于300个),村级店经营品种不少于200个(边远地区不少于100个),兼营农副产品收购或加工、废旧物资回收、农机具租赁修理、家电及沼气池维修、餐饮、医药、理发、沐浴、文体娱乐,代办邮政、电信、保险、水电等业务不少于1项以上;
(四)经营门店整洁、卫生,货架统一,开架式销售,商品陈列规范、明码标价、质量符合要求,经营人员着装整洁、服务诚信热情,营业场地配备基本的消防设施或器材;
(五)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商品购进台账完整规范,照章纳税,无违规记录。
第四章 专业协会
第十条 专业协会是指供销合作社引导农民、企业和组织自愿联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履行行业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能的非营利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专业协会的基本要求:
(一)个人会员50%以上是农民,团体会员中涉农企业或组织不低于2个;
(二)按照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协会宗旨相一致的咨询培训、信息服务、技术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自律维权等活动;
(四)有开展业务活动的经费和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依法年检。
第五章 指导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对“两社一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两社一会”严格履行章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正确使用授权的标识,维护成员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检查扶持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两社一会”按照“谁创办、谁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供销合作社具体负责,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对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照章纳税缴费、经营服务质量等进行管理,并对经营服务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等进行了解、协调、解决或反映。
第十四条 暂不具备本办法基本条件和要求的“两社一会”,由所负责的供销合作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六章 检查表彰
第十五条 “两社一会”实行日常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
(一)日常检查由所负责的供销合作社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上下半年各组织1次,检查结束后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报上级社业务主管部门。各州(市)供销合作社的日常检查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束后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报上级社业务主管部门。省供销合作社主要采取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加强对日常检查的监督。
(二)年终检查采取州(市)供销合作社具体组织和省供销合作社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两社一会”的检查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检查结束后于当年11月20日前向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报送检查工作报告、《“两社一会”基本情况表》和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法人登记照(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省供销合作社于当年12月5日前将各地发展的“两社一会”数量、名称及基本情况在门户网站上(www.yncoop.com)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完成 “两社一会”年度发展任务、并通过检查的各州(市)供销合作社方可参加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享受“两社一会”专项补助资金和政策。
第十九条 省供销合作社适时对全省优秀的“两社一会”进行表彰,推广典型经验,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指导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