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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加快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1/2/16 10:20:0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云林联发〔2011〕3号
 
各州(市)林业局、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6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59号),提高林农的组织化水平,推进全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省林业厅、省供销合作社研究,对加快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感
    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是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提高林农组织化程度,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林农合法权益,提升林产业规模化经营水平,促进林农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增强林农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制定规划,强化措施,共同促进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学习,宣传普及林农专业合作社政策知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59号)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林业、供销合作社和干部职工学习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政策,深入农村林区向农民群众宣讲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林农专业合作社知识,提高农民群众对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充分发挥林业、供销合作社的优势,为动员、引导农民群众创办林农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环境。
    三、多措并举,加快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把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领办、合办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切实做好发展工作。
    (一)依托优势和特色产业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紧紧围绕我省重点打造的特色经济林等9大林业产业,依托当地适合发展的优势产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品),引导林农中的能人大户、村两委会负责人等联合积极领办、创办林农专业合作社,提高广大林农的组织化水平,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依托乡镇林业站和基层供销社,联合林农创办林农专业合作社。乡(镇)林业站和基层供销社可联合区域内的林农等,推进以林农为主体的、规模较大的林农专业合作社,促进区域林产业的发展。
    (三)依托林业龙头企业(公司),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各地要依托林业生产、加工、销售等龙头企业或相关林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与林农共同组建基地、加工、流通等类型的林农专业合作社,探索“龙头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社(基地)+林农”的经营模式,推进林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发展。
    (四)依托为林产业发展提供服务的科技、金融、保险、信息等服务机构,创办林农专业合作社。各地林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自身优势,与科技、金融、保险和信息服务等服务组织,联合林农创办服务型专业合作社,为林农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提高林产业的发展能力,促进林农增收。
    (五)依托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络,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与林业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基层供销社和社有企业的作用,共同创办林产品营销专业合作社。同时,要支持和鼓励供销合作社的配送中心、超市、批发(交易)市场、农村综合服务社等经营服务机构,积极为林农专业合作社供应生产生活资料,优先采购和销售林农专业合作社的产品。有条件的批发交易市场和超市等要为林农专业合作社设立专门的交易摊位、展台(柜)等,积极帮助林农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
    (六)引领林农经纪人,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在开展林(农)产品经纪人和产销大户(林农能人)培训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林(农)产品经纪人等熟悉市场,了解行情,有一定技术、资金等优势,积极领办流通型林农专业合作社,提高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林产品的销售渠道。
    (七)加强合作与联合,组建林农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引导、鼓励林农专业合作社开展联合合作,依托产业、产品和要素资源,组建区域性的林农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组建跨区域的林农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组建林农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也可成立林农专业合作社协会,为林农提供技术指导、政策协调和维权等服务。
    四、依法登记,规范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59号)的要求,积极引领林农创办专业合作社。一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做好林农的引导发动工作,帮助做好前期筹备工作;二是帮助林农按照《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业合作社章程并组织入社成员讨论修改;三是引导林农按照要求,选好理事长候选人;四是帮助林农召开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做好会议纪要等;五是帮助专业合作社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依法取得林农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六是指导林农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民主管理、盈余分配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七是建立经常性帮助指导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机制。对云政发〔2010〕159号文件出台前已成立的涉及林产业、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尊重成员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为林农专业合作社。
    五、规范使用标识,树立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形象
    县级林业和供销合作社要授权林农专业合作社正确、规范使用“中国林业”和“中国供销合作社”的统一标识,全省统一式样。一是在林农专业合作社的牌匾上统一使用“中国林业”和“中国供销合作社”的统一标识。基本格式为“‘中国林业’标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林农专业合作社名称”;二是林农专业合作社在商品包装物上使用“中国林业”和“中国供销合作社”的统一标识,由林农专业合作社与县级林业和供销合作社商定;三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对林农专业合作社使用统一标识进行指导,确保标识使用的正确、规范;四是林农专业合作社使用“中国林业”和“中国供销合作社”的统一标识不收取任何费用,使用标识的林农专业合作社要自觉维护标识的权益,不得从事有损于标识的行为。对不正确、规范使用统一标识的,县级林业和供销合作社有权收回标识使用权。
    六、强化培训,提高林农专业合作社人员素质
    加强对林农、林农专业合作社骨干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是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分类培训,通过举办林农专业合作社法律培训班、政策解读班、林农经纪人培训班、林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班等,加深对林农专业合作社法律、政策和理论的认识,增强依法办社意识,提高治社能力,切实帮助林农、林农专业合作社人员提高素质,为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七、联合扶持,全力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作为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牵头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林农专业合作社可享受扶持资金。各州(市)、县(市、区)林业和供销合作社要从实际出发,加大筹措资金力度和投入力度,联合扶持本地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林农专业合作社可优先申报和安排中低产林改造、中幼林抚育、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油料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碳汇造林等林业工程、山区经济发展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对林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和科技推广等项目优先安排林农专业合作社承担;对符合林业贷款政策的项目贷款优先给予贴息扶持。
    (三)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引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等人才,帮助协调解决人才引进中的相关问题。
    (四)推进示范社建设活动。林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组织开展林农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每年推荐评选一批管理规范化、经营品牌化、生产标准化,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的林农专业合作社为示范专业合作社,给予表彰和重点扶持。
    八、加强领导,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把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联合成立各级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领导和工作机构,切实做好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共同推动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根据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落实任务。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工作中新成绩、新经验和新典型,积极营造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良好氛围,切实协调解决发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扎实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高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大力推行林产品认证工作,提高林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林农专业合作社提供经济技术、市场信息、产业标准和认证咨询、法律和林产业政策培训、品牌培育等方面的服务,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系统的网络优势和组织优势,为林农专业合作社提供市场营销、信息技术、品牌推广、成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帮助林农专业合作社与加工企业、批发交易市场、连锁超市等对接,开辟林农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流通的便捷通道,通过组织专业合作社参加省内外产品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方式,宣传和推广林农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品牌,扩大产品销售。
    (三)加大协调,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农业、商务、工商、税务、科技等有关部门对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林业和供销合作社要把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有机结合起来,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促进林农增收有机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林农专业合作社在促进我省林产业发展,推动“森林云南”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