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施甸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1/15 9:45:25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意见》明确了综合改革的工作重点。
一、创新发展社有企业,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发展社有企业,实现社有企业保值增值,社有收益到2020年达10万元以上;积极创办电商企业,为工业产品进农村,农业产品进城市搭建畅通便捷高效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到 2020年引导30个以上农民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实现电商销售额9000万元以上,为全县农特产品线上交易销售搭建现代化网络营销平台;发展农村连锁经营,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到2020年底改造提升乡镇农特产品交易场所5个;构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提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能力,加快发展城镇消费合作社和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康体养老养生和农村生态环保等新兴服务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提升服务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筹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依法设立农村金融互助合作组织,开展互助业务,强化与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与银行、电信运营商等部门合作,大力发展代办金融服务,延伸服务触角,拓展业务范围,壮大自身实力,提升服务功能。
二、着力推进基层供销社建设,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要强化基层供销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强化基层供销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切实推进基层社建设,到2020年恢复建设3个;扶持基层供销社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基层供销社作为有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
三、因地制宜,规范发展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大力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社,到2020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0个,全县累计发展400个以上,覆盖全县13个乡镇138个村居,入社农户达6万个以上,带动农户8万户以上,帮助农民实现收入8亿元以上;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到2020年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达到4个以上;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不断强化农民合作社的示范带头作用,每年培育县级以上示范社10个以上,到2020年培育县级以上示范社达到100个以上;提升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合作社提质增效,到2020年,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为50个以上农民合作社提供服务;抓好产业扶贫,助推精准扶贫工作,到2020年12月底前,实现全县有意愿入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能够100%依法加入合作社,提高贫困村农民群众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加强联合社的联合与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和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建立和完善双向考核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治理结构,完善“三会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推进工作,对联合社机关新进人员可探索实行聘任制,支持依法依规发展行业协会,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依规创新发展为农服务的社有企业,支持社有企业主动承担政府购买农村基本公共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合作社的经贸往来和互联互通;坚持和实行联合社机关与社有企业分开,加强设有资产监管,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探索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支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立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从当年社有收益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县级财政每年从供销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建立县级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统筹用于社有企业,基层社建设、改造和为农服务。
《意见》要求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组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及主要职能部门组成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各项具体工作。
二、 加大支持力度,形成改革活力。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支持好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县财政每年要安排2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供销社综合改革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与供销社的联系,积极争取国家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和“乡村流通工程”以及国家、省级综合开发资金项目,支持供销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产销对接等项目建设。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审计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土地和房屋资产确认登记、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供销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补缴出让金后,经批准可采取转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要保持供销社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隶属关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破解改革瓶颈。在综合改革期间,积极追收乡镇、部门欠供销合作社有关款项,用于解决供销系统企业改革及基层社拖欠工资等历史遗留问题,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改革化解遗留难题。
四、加强自身建设。县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云南省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