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做好201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和示范社建设的通知
时间:2013/4/24 9:33:00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各州(市)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供销合作社主任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年规范、提升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700个示范社建设任务的完成,现将201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和示范社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
(一)目标任务
2013年全系统规范提升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基本要求
各州(市)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供合指〔2011〕5号)的“基本要求”,督促各县级供销合作社选择有基础、有实力、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带动力;要按照年初省供销合作社下达的考核指标任务数择优推荐,并按序填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201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申报汇总表》(附件1);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必须与统计联网直报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规范社优先给予项目支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一)目标任务
2013年全系统发展7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工作重点和建设标准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云供合指〔2011〕6号)的要求,扎实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在工作中,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树立商标品牌意识,积极注册产品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国家质量等认证工作,产品至少要获得QS、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中的一项;要增强供销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控制力,对发展前景好的示范社可加挂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匾牌。
(三)申报要求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申报制,申报数量以年初下达的指标数为限,原则上从2011年、2012年开展规范管理工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择优申报;
2.申报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必须与统计联网直报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3.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应填写《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附件3),并由州(市)供销合作社认真审核,统一汇总上报。
三、检查验收
各级供销合作社必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和示范社建设进行检查验收。规范管理工作由州(市)供销合作社组织检查验收,示范社建设由省供销合作社检查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5月底以前,各州(市)供销合作社完成规范管理工作和示范社的申报。
(二)初审。6月底以前,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各州(市)供销合作社上报的情况,完成规范管理工作和示范社的初审工作,确定名单。
(三)验收。11月底以前,各州(市)供销合作社组织对开展规范管理工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的情况上报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检查验收工作按省供销合作社的要求办理。
四、政策措施
(一)资金支持。省供销合作社对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规范社和示范社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颁发“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匾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争取相应的配套资金和奖励。
(二)项目扶持。示范社在申报“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乡村流通工程”等项目时,优先安排。林农专业合作社要积极申报林农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争取林业、财政等部门相应的资金补助。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加大与财政、商务、国土、工商、税务、农业、质检、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在登记、税收、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资金互助等方面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要把各级财政给予示范社的扶持资金,通过“以补代股”方式参与对示范社的管理,增强控制力,提升服务能力。申报的相关材料(含电子版)于2013年5月30日前上报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工作中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联系人:刘运发,电话:0871-3661201,邮箱:yncoophzc@126.com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