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 专业协会服务承诺
时间:2010/6/18 12:53:00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供销合作社承诺
一、组织协会成员依照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做好该协会的登记、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引导和帮助该协会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好协会的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等职能;
三、支持和帮助协会做好为会员服务,为农民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支持和引导协会按照“民主、民办、民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和管理制度;
六、协助协会做好会员吸纳和管理工作;
七、接受协会加入供销合作社的申请,成为成员社;
八、组织协会开展检查评比表彰奖励等活动。
专业协会承诺
一、依照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做好本协会的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自愿申请加入供销合作社成为其成员,并接受指导、监督和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做好协会内部管理,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断完善和规范协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根据会员需要积极做好法律、信息、技术、培训、营销、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咨询、指导等服务;
五、有权要求供销合作社帮助反映、协调协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理解和帮助;
六、按照供销合作社的要求,主动上报各类报表和提供有关情况;
七、参与供销合作社组织开展的检查评比表彰,不按供销合作社要求做好工作的视同主动放弃成员资格,自觉交回供销合作社颁发的牌匾、证书等;
八、自觉维护供销合作社和本会形象,若从事有损会员利益、供销合作社形象的行为,接受供销合作社取消成员资格,收回颁发的牌匾、证书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