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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出台《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1/9/22 11:17:0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坚持量质并举 做强做优合作社

8月30日,中共砚山县委、砚山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砚发[2011]2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优。 

《意见》指出,要坚持量质并举的方针发展合作社,力争到2015年,全县有1个农村经济组织联合会, 1个农资农产品信息网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50个,基本覆盖全县11个乡镇、2个华侨管理区;培育10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具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点;8个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的农产品品牌。加入组织的农户达到3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0%以上;带动农户5万户以上,占农户总数的50%以上。统一代购农用生产资料占会员使用量的30%以上;统一销售的农产品占会员农产品销售总量的60%以上。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州以上知名农产品品牌3个以上,培育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农产品深加工项目1-2个,实现农产品规范化经营面积占全县家庭土地承包面积的20%以上。

要坚持多类型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鼓励发展种养殖大户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优势特色产品带动型等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大对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引导,加大在税收、金融服务、项目、财政等方面的扶持力度,落实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合作社优先参与农业建设项目、注册自有商标,打响自有品牌、拓展营销网点等。

为保证该项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在工作机构、发展资金上提供了保障。一是成立了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任组长、县四班分管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农办、县农科局等21个单位任成员的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供销社,统一负责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二是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万元的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其中财政专项资金的60%用于扶持各种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等服务,30%用于奖励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0%用于合作社贷款贴息。三是设立由纪检、供销等部门组成的合作社经营环境投诉专线,负责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