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4/1 17:23:00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云供合指〔2011〕5号
各州(市)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切实巩固“两社一会”的发展成果,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水平和经营服务实力,经研究,“十二五”期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重点是抓好“三个一批”,即加快发展一批、规范管理一批和示范发展一批。现就做好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依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做到“三证”齐全。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公场所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室内做到制度上墙,匾牌悬挂醒目、正确,资料齐备。
(三)健全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有银行开户账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帐、核算。会计和出纳分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四)制度健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在章程中明确与供销合作社的关系,形成紧密产权关系或指导管理关系。
(五)民主管理。主要内容是:
1.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有出席成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做到民主决策并有完整记录。
2.选举和表决符合章程规定。在选举和表决中严格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的方式,切实做到管理民主。
3.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健全,职责明确。
4.内部产权清晰。建立社员账户,社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盈余返还等情况记录准确无误。
5.实行盈余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实行盈余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6.监督制度健全。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经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5日置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质询;监事(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社员(代表)大会;或由社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自觉接受供销合作社的财务指导和监督。
(六)正确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严格按照《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和《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包装上,正确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标识。
二、目标任务
2011年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1500个。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规范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坚持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运转、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资料档案的管理,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的问题,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水平。
(二)统筹规划。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因地制宜,科学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发展与规范、规范与提升的关系,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精心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四)审核上报。各地要根据上级供销合作社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并签署意见后上报。
(五)检查验收。2011年纳入规范管理工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8月底以前完成相关工作,9—10月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方法是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地检查验收。
(六)政策扶持。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年底以前对符合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相应的扶持资金。对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财政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通过“以补代股”方式参与对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逐步提高指导、管理和服务能力。
四、具体要求
(一)按时上报。各地按省供销合作社下达的指标,在确定具体数量和对象的基础上,填写《云南省供销合作社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申报汇总表》,并形成文件于2011年4月10日前上报。
(二)搞好自查。各州(市)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的自查报告务必于2011年8月底前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纳入考核。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已列入年度综合业绩考核范围,检查验收情况将作为考核的依据。
各地在工作中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联系,联系人:刘运发,电话:0871-3661201。
附件:云南省供销合作社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申报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