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 综合服务社服务承诺
时间:2010/6/18 12:54:00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供销合作社承诺
一、组织综合服务社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开展经营业务;
二、积极组织、联系、协调供货商为综合服务社提供商品供应,开展商品配送;
三、指导综合服务社与商品供货商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四、监督商品供货商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商品,协助综合服务社处理与供货商、消费者的业务纠纷;
五、为综合服务社提供所经销商品的市场信息,提供经营管理、营销知识和技能培训等相关服务;
六、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评比表彰奖励活动;
七、协助综合服务社办理有关项目申报手续和争取资金扶持等相关服务;
八、配合有关部门对综合服务社所经销商品质量、价格等进行检查;
九、帮助指导综合服务社维护供销合作社、消费者和自身的权益工作;
十、指导综合服务社搞好经营管理,审核其提交的各类报表,并提出效益分析建议。
综合服务社承诺
一、自觉接受供销合作社的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自愿成为供销合作社的成员;
二、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不经营假劣、“三无”商品,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供销合作社的信誉;
三、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商品质量保证、价格合理、明码标价、摆放整齐,店容店貌清洁,人员着装整洁,服务热情周到;
四、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商品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五、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哄抬物价,不乱加价,反对不公平竞争,主动接受价格部门的检查;
六、主动按照供销合作社的要求提供各类报表等情况;
七、有权向供销合作社提出协助申报政府产业扶持发展项目和争取扶持资金的申请;
八、遵规守法,若销售假劣商品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九、在检查中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供销合作社成员资格,自觉交回供销合作社颁发的牌匾;
十、自觉维护供销合作社和本社(店)的形象,若从事有损消费者、供销合作社形象的行为,接受供销合作社取消成员资格,收回所颁发的牌匾、证书等处理。